前 言
本招选文件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等)、国家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由本项目招选人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写的。
执行中如对本文件进行任何修改都须经招选人书面同意。
本招选文件的解释权归招选人。
本招选文件未经许可不得翻印,否则将依法予以追究。
四川宜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宁段)土地测绘和地籍调查项目公开招选公告
1.招选条件
本招选项目四川宜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宁段)土地测绘和地籍调查项目已由四川宜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实施,招选人为四川宜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选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选。
2.1 项目概况
为保障四川宜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宁段)土地测绘和地籍调查工作圆满完成,拟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选。
2.2 招选内容
招选内容:宜宾至叙永高速公路长宁县境内约4825.58亩建设用地开展土地测绘和地籍调查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
2.2.1负责收集并套合本项目和相邻项目的历史征地图件及相邻国有土地、林地、集体土地、农村宅基地等确权图件;
2.2.2负责不动产测绘,出具测绘成果;
2.2.3负责不动产录宗,按不动产中心提出的问题进行修补测;
2.2.4负责地籍调查,出具地籍调查成果;
2.2.5负责邻界单位(大略统计涉及9个镇22个村81个权属组)对地籍调查成果签字盖章。
3.比选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
(2)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①相关测绘资质证书
3.2 业绩要求
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1个土地测绘或地籍调查项目(工作内容至少包含本次招标的内容),且至少一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万元。
注:同一项目多年度合同只计算一个业绩。
3.3 信誉要求
3.3.1 招选截止日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参加比选。。
3.3.2 招选截止日前在对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链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比选人,不得参加招选。
3.3.3 在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选截止日期间,比选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行贿犯罪的,不得参加招选。
3.4 其他要求
3.4.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招选。否则,其比选文件将被否决。(注: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关系,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3.4.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比选,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本次招选采用合理低价法,资格后审。
5.1 凡有意参加招选的潜在比选人,2024年11月25日至2024年11月29日24:00前,通过宜泸宜叙公司官网(http://www.scylgsgl.com/)下载公开招选文件。
5.2 招选公告、招选文件补遗书或通知书(如果有):在宜泸宜叙公司官网(http://www.scylgsgl.com/)网站发布。
5.3 比选人应在比选期间适时关注上述网站,并及时下载相关内容,招选人不再另行通知。如有问题或疑问,应及时与招选人联系;逾期未联系的,招选人视为比选人没有任何问题和疑问,或是已收到或默认已收到,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比选人负责。
5.4 比选人对招选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招选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
6.1 现场踏勘及招选预备会
踏勘现场:招选人不组织,由比选人自行考察,并负责考察过程中的交通、安全以及相关费用。
招选预备会::招选人不召开招选预备会。
6.2 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日10:00前,比选人必须将按要求密封完好的比选文件以面交或邮寄方式送达比选人指定地点: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牟坪镇宜叙高速绥庆管理中心资产经营部(2-8)。
6.3 以下情况:招选人将不予受理比选文件:
(1)逾期送达的。
(2)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未按照招选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选公告在宜泸宜叙公司官网(http://www.scylgsgl.com/)上发布。
9.开标
9.1 时间:2024年12月2日 10:30
9.2 地点: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牟坪镇宜叙高速绥庆管理中心
10.1 招选结果公示:招选人在收到招选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招选结果在宜泸宜叙公司官网(http://www.scylgsgl.com/)上公示 3 个工作日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比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截止日后不再接受异议。
10.2 投诉处理:比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截止日后不再接受投诉。
招选人:四川宜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牟坪镇宜叙高速绥庆管理中心
联系人:龚学玲
电话:18208231763
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比选人须知前附表》是用于进一步明确《比选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由比选人根据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与《比选人须知》正文无抵触且与招选文件其他章节相衔接。前附表内容与本须知不一致的,以前附表内容为准。“比选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附录表格同属“比选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1 |
招选人 |
招选人:四川宜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牟坪镇宜叙高速绥庆管理中心 电 话:18208231763 联系人:龚学玲 |
1.1.2 |
招选项目名称 |
宜叙公司(长宁段)土地测绘和地籍调查项目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资金来源:业主自筹 出资比例: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已落实 |
1.3.1 |
比选范围 |
见招选公告 |
1.3.2 |
服务期 |
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具体时间以招选人的通知为准。 |
1.3.3 |
服务地点 |
长宁县 |
1.3.4 |
质量要求 |
满足招标人相关要求。 |
1.4.1 |
比选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要求:见本章附录 1 (2)业绩要求:见本章附录 2 (3)信誉要求:见本章附录 3 (4)其他要求:见本章附录 4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比选 |
不接受 |
1.4.3 |
比选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详见招选公告 |
1.5.1 |
招选预备会 |
不召开 |
1.6.1 |
分包 |
不允许 |
1.7.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详见招选办法前附表 |
1.7.2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纸质样本或其它纸质技术指标文件 |
1.8.1 |
偏差 |
1.重大偏差:比选文件存在第三章“招选办法前附表 ”中所列任一否决招选情形的,均属于重大偏差,比选人的比选将被否决。 2.细微偏差:比选文件存在第三章“招选办法 ”中所列任一否决招选情形以外的情况均视为细微偏差。 |
2.1 |
构成招选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选文件补遗书(若有) |
2.2.1 |
招选人要求澄清招选文件 |
递交比选文件截止之日2天前,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澄清招选文件,且无需提供比选人的信息。 |
2.2.2 |
招选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选人在比选截止日2天前,将以补遗书形式对招选文件进行澄清,补遗书公布在宜泸宜叙公司官网(http://www.scylgsgl.com/)上,由比选人自行下载。比选人应在比选期间实时关注上述网站,并及时下载相关内容,招选人不再另行通知。如有问题或疑问,应及时与招选人联系;逾期未联系的,招选人视为比选人没有任何问题和疑问,或是已收到或默认已收到,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比选人负责。 |
2.2.3 |
比选人确认收到招选文件澄清 |
由比选人从招选文件中指定网站上自行查阅与下载,不要求比选人向招选人发出确认函。 |
2.3.1 |
招选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同本须知前附表第 2.2.2 款 |
2.3.2 |
比选人确认收到招选文件修改 |
同本须知前附表2.2.3款 |
3.1.1 |
比选文件的组成 |
(1)比选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资格审查资料; (4)无行贿犯罪的承诺函; (5)资格证书。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按国家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3.2.2 |
清单的填写方式 |
比选人按照招选人提供的报价清单填写单价和总价 |
3.2.3 |
最高比选限价 |
有,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如下:100元/亩 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作为比选人投标报价的控制上限,凡是比选报价超过最高比选限价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3.2.4 |
比选报价的其他要求 |
比选人的比选价应是所比选段完成全部服务内容的比选报价, |
3.3.1 |
比选有效期 |
自比选人提交比选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 |
3.4.1 |
比选保证金 |
无 |
3.4.2 |
比选保证金的退还 |
/ |
3.4.3 |
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 |
3.5.1 |
资格审查资料 |
比选人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必须满足资格审查最低条件要求,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以第六章招选文件格式中要求为准。 |
3.5.2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时间要求:2021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 “近年承担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的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以“招选文件格式”中要求为准。 |
3.5.3 |
是否接受联合体比选 |
不允许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比选方案及报价 |
不接受备选方案和多个报价。 |
3.7.1 (1)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招选文件格式要求签署的地方亲自签署,并不得用印章、签名章或电子制版签名; 招选文件格式要求盖章的地方都须加盖比选人单位章(法定名称),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单位章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
3.7.1 (2) |
比选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份数:1份。 |
3.7.1 (3) |
装订的其他要求 |
1、比选文件应严格按照招选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不得调整;若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2、比选文件应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编码。比选文件应采用粘贴或装订方式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否则,由于比选文件页码编制和装订造成的丢失、散落或其它后果概由比选人自行承担。 |
4.1.1 |
比选文件的密封与包装 |
比选文件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比选人单位章。 |
4.1.2 |
封套上标记写明内容 |
1、外层封套 招选人名称: 招选人地址: 四川宜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宁段)土地测绘和地籍调查公开招选比选文件 在 2024 年 12 月 2 日 10 时 30 分前不得开启 比选人名称: |
4.2.2 |
递交比选文件地点 |
见招选公告 |
4.2.3 |
是否退还比选文件 |
否 |
4.2.4 |
比选文件的拒收 |
本款补充为: (1)逾期送达的。 (2)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未按照本比选人须知前附表4.1.1、4.1.2款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2)开标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
5.2.1 |
开标程序 |
(1)密封情况检查:由招选人代表、现场监督检查比选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予以确认。当比选文件未按本须知4.1.1、 4.1.2 款要求密封时,将当场确认,不予开标,原封退还。 (2)开标顺序:随机,当标段比选人少于3家(不含3家)将不予开标,原封退还。 |
6.1.1 |
招选委员会的组建 |
招选委员会构成:5人,监督人:1人 |
6.1.2 |
招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的人数 |
3名(若不足3名,则按相应数量推荐) |
7.1.1 |
中选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宜泸宜叙公司官网(http://www.scylgsgl.com/) 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 |
7.2.1 |
定选 |
(1)招选人委托招选委员会根据中选候选人排名第一的确定为中选人; (2)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或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招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选人可以按照招选委员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 |
7.3.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否 |
8.1.1 |
投诉 |
(1)投诉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法应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应在异议答复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2)投诉人向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应当实名提交投诉书。(投诉书格式详见比选人须知附件2)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①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比选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②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难以查证的; ③投诉书未署有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的;委托代理人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不明确的; ④应当在规定时间提出诉求而未提出,超出投诉时效的; ⑤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⑥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司法程序的; ⑦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 |
8.2.1 |
纪检监督部门 |
招选人:四川宜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纪检办公室 电话:0831-5562663 |
8.2.2 |
异议 |
本项补充:比选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比选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比选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招选文件、开标、招选结果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选人提出异议。 (1)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①对招选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比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招选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②对提交招选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比选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开标有异议的,比选人应当在开标期间当场提出。 ③对招选有异议的,比选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选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2)异议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书,但异议仅涉及开标的除外。(异议书格式详见比选人须知附件1) (3)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如果有)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本人签字,并附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选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并向异议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①异议人不是比选人、潜在比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②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③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④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 ⑤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⑥针对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提出异议的; ⑦开标现场已经比选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比选人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 ⑧比选人已经做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 ⑨异议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比选人对异议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比选人依法做出答复。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起投诉。 |
9.1.1 |
是否采用电子比选 |
否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比选的通讯 要求 |
(1)比选人应按招选文件要求自行参加开标会,自行从招选人指定网站查阅和下载通知、补遗书(若有),不能下载的应及时与招选人联系,否则后果自行承担。比选人下载通知、补遗书后,不再向招选人发出确认函。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及招选预备会,需踏勘现场的比选人可自行组织前往,相关费用自理,安全责任自行承担; (2)比选人在送交比选文件时登记比选人信息及有效的联系方式,至招选结果公示前,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处于有效工作状态,招选人不承担由于与比选人联系中断给比选人带来的任何损失责任。 |
|
10.2 签订合同其他事项 |
(1)招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选文件和中选人的比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招选人和中选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选文件规定的格式(必要时可做修改)和要求签订招选文件第四章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所列相关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合同文件的制作及费用由中选人负责。合同文件的份数根据需要由招选人与中选人协商确定。在合同协议书签订之前,招选文件和中选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
|
10.3 放弃中选的处理 |
(1)比选有效期内比选人不得撤销比选文件。 (2)中选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协议书,招选人将取消其中选资格。 |
|
10.4 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要求 |
为进一步加强在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净化建设市场和环境,维护招选单位和比选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全省重点公路水运项目比选活动有序进行。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工作要求,各比选单位及从业人员应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建设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8〕657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建设领域恶意竞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8〕656 号)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
10.5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 |
省交通运输厅: 厅扫黑除恶办公室举报电话:028-85553206 驻厅纪检组举报电话:028-85525235 厅建设管理处举报电话:028-85525314 厅公路局举报电话:028-85550281 厅航务管理局举报电话:028-85525767 举报传真:028-85525338 举报邮箱:scjtshce@scjt.gov.cn 举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 180 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二楼扫黑除恶办公室 邮政编码:610041 |
标段 |
资质最低要求 |
WZCG |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 (2)同时具备以下资质:相关测绘资质证书;
|
标段 |
业绩最低要求 |
WZCG |
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1个土地测绘或地籍调查项目(工作内容至少包含本次招标的内容),且至少一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万元。 注:同一项目多年度合同只计算一个业绩。 |
标段 |
信誉最低要求 |
WZCG |
1.招选截止日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参加招选。 2.招选截止日前在对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链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比选人,不得参加招选。 3.在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选截止日期间,比选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行贿犯罪的,不得参加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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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人须知(正文)
1.总则
1.1 招选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选项目已具备招选条件,现对(长宁段)土地测绘和地籍调查进行招选。
1.1.2 招选人: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选项目名称: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选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1.3 比选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
1.3.1 比选范围: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1.4 比选人资格要求
1.4.1 比选人应具备承担本招选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1.4.2 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比选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比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选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选项目中比选,否则各相关比选均无效。
1.4.3 比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选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
(2)与本招选项目的其他比选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选项目的其他比选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选项目其他比选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的设备比选;
(5)为本招选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选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选项目的比选代理机构;
(9)与本招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比选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比选人(单位)、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没有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为行贿犯罪的;
(18)法律法规或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比选人准备和参加比选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对招选文件和比选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招选预备会
1.9.1 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招选预备会的,比选人按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招选预备会,澄清比选人提出的问题。
1.9.2 比选人应按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选人,以便招选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招选预备会后,招选人将对比选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的比选人。该澄清内容为招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比选文件偏离招选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比选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1.2 比选文件应对招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选人的响应,否则,视 为比选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比选人的比选将被否决。
比选文件存在第三章“招选办法 ”中所列任一否决招选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1.3 比选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招选办法 ”的规定对比选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比选报价未超过最高投 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招选办法 ”规定的算术性错误;
(2)比选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比选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偏差。
1.11.4 评选委员会对比选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招选办法 ”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 比选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 项(2)、 (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2.招选文件
2.1 招选文件的组成
本招选文件包括:
(1)招选公告;
(2)比选人须知;
(3)招选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招选文件格式;
(6)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2 招选文件的澄清
2.2.1 比选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选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选人,要求招选人对招选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选文件的澄清以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比选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招选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招选截止时间。
2.2.3 比选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选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选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选人有权拒绝回复比选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选文件的修改
2.3.1 招选人以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选文件,并通知所有的比选人。修改招选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招选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比选截止时间。
2.3.2 比选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选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选文件的异议
比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选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比选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比选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选活动。
3.比选文件
3.1 比选文件的组成
3.1.1 比选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比选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资格审查资料;
(4)无行贿犯罪的承诺函;
(5)资格证书。
比选人在招选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比选的,或比选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比选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1.3 比选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比选保证金的,比选文件不包括比选保证金。
3.2 比选报价
3.2.1比选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比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比选人应按第五章“招选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比选函中进行报价。
3.2.2 比选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比选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比选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比选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比选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选人设有最高比选限价的,比选人的比选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比选限价,最高比选限价在比选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比选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3.3 比选有效期
3.3.1 除比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有效期为90日。
3.3.2 在比选有效期内,招选人撤销招选文件的,应承担招选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比选有效期的,招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人延长比选有效期。比选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比选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招选文件;比选人拒绝延长的,其比选失效,但比选人有权收回其比选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比选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比选保证金
3.4.1 比选人在递交比选文件的同时,应按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招选文件格式”规定的比选保证金格式递交比选保证金,并作为其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比选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比选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比选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比选的,其比选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比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比选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比选保证金的,招选委员会将否决其比选。
3.4.3 比选人最迟将在与中选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选的比选人和中选人退还比选保证金。比选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比选人在招选有效期内撤销比选文件;
(2)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选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比选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比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信誉等要求。
3.5.1“比选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比选人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比选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比选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比选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业绩情况表”应附合同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比选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3.5.4 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比选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比选方案
3.6.1 除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比选人不得递交备选比选方案,否则其比选将被否决。
3.6.2 允许比选人递交备选比选方案的,只有中选人所递交的备选比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招选委员会认为中选人的备选比选方案优于其按照招选文件要求编制的比选方案的,招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比选方案。
3.6.3 比选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比选报价,或者在比选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比选文件的编制
3.7.1 比选文件应按第六章“招选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比选文件应当对招选文件有关供货期、招选有效期、供货要求、招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比选文件在满足招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选人的承诺。
3.7.3(1)比选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比选函及比选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比选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比选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招选文件格式”的要求。比选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比选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比选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比选人应根据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比选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比选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比选
4.1 比选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比选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比选人单位章或由比选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2 比选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比选文件,招选人将予以拒收。
4.2 比选文件的递交
4.2.1 比选人应在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文件。
4.2.2 比选人递交比选文件的地点: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比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人所递交的比选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选人收到比选文件后,向比选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比选文件,招选人将予以拒收。
4.3 比选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比选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比选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选人。
4.3.2 比选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比选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比选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比选人撤回比选文件的,招选人自收到比选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比选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比选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选人在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比选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比选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比选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5.2.1 宣布开标纪律;
5.2.2 公布在比选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文件的比选人名称;
5.2.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5.2.4检查比选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选项目名称、比选人名称、比选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比选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2.5 比选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2.6 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比选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选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招选
6.1 招选委员会
6.1.1 招选由招选人依法组建的招选委员会负责。
6.1.2 招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比选人或比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比选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比选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比选、招选以及其他与比选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比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招选过程中,招选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招选的,招选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招选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招选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招选原则
招选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招选
6.3.1招选委员会按照第三章“招选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比选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招选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招选依据。
6.3.2招选完成后,招选委员会应当向招选人提交书面招选报告和中选候选人名单。招选委员会推荐中选候选人的人数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选候选人公示
招选人在收到招选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选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 招选结果异议
比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选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比选比选活动。
7.3 中选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选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选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招选委员会按照招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比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选人或招选人授权的招选委员会依法确定中选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比选有效期内,招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选人不再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以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书的内容为准。
7.6 履约保证金
7.6.1如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按比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选文件第四章“合同附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选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比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选合同金额的3%。
7.6.2 中选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选文件和中选人的比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选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选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选人向中选人退还比选保证金;给中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选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就中选项目向比选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选人的纪律要求
招选人不得泄露比选比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比选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相互串通比选或者与招选人串通比选,不得向招选人或者招选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比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比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招选工作。
8.3 对招选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招选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比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招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招选活动中,招选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招选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招选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招选。
8.4 对与招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招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比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招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招选活动中,与招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招选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比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比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选文件、开标和招选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比选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比选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比选
本招选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比选方式,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 1
(招选项目及标段名称)异议书
异议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异议人授权代表: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电话:
起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与提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此致
(招选人)
异议人(盖单位章):
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2
投诉书
就所投诉事项,投诉人已于 年 月 日向招选人提出异议,并于 年 月 日
收到招选人书面答复(后附异议及答复材料)。
投诉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投诉人授权代表: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此致
(投诉受理机关)
投诉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一、招选办法前附表
《招选办法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由比选人根据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与招选文件其他章节相衔接,并与本章正文内容不相抵触。前附表内容与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内容为准。《招选办法前附表》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招选依据。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招选方法 |
中选候选人排序方法 |
1)本次招选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招选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 ①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②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个数多的优先。 (2)招选委员会最终推荐 3 名中选候选人(若不足 3 名,则按实际数量推荐)。 (3)招选委员会对比选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招选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招选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可继续开展招选,并应当在招选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选候选人。招选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比选,并在招选报告中作出说明。 |
1.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比选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比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比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6.1款要求 |
||
以上评审有一条不通过,则视为形式评审标准不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其比选予以否决。 |
|||
1.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比选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1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比选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比选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 |
||
比选要求 |
不存在第“比选人须知”第1.4.3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
||
以上评审有一条不通过,则视为资格评审标准不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其比选予以否决。 |
|||
1.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比选范围 |
符合第二章“比选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服务期 |
符合第二章“比选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服务地点 |
符合第二章“比选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比选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比选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比选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比选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承诺完全响应招选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比选报价 |
比选报价不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做否决比选处理。 |
||
以上评审有一条不通过,则视为响应性评审标准不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其比选予以否决。 |
|||
补充说明: 1.招选委员会经评审否决不合格比选后,因有效比选(指通过初步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比选,下同)不足三个的使得比选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比选。 (1)比选明显缺乏竞争由招选委员会认定:比选人是否具有竞争性应从其实力、信誉、供货及售后服务方案及比选报价等方面认定。 (2)招选委员会否决全部比选的,应当在招选报告中书面说明理由。 2.在招选结束后合同签订前,如在招选过程中有未发现的细微偏差,招选人应按本章细微偏差的修正原则进行修正,且 (1)若修正后的比选总价高于中标价,以中标价为准; (2)若修正后的总价低于中标价,则以修正后的各项价格和费用为准。 3.招选报告由招选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存在异议的评审项,以招选委员会全体成员总人数的2/3人数通过的结论为招选结论,对招选结论持有异议的招选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招选委员会成员拒绝在招选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招选结论。招选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评标价得分:100 分 |
2.2.1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比选文件的比选函中填写的标段总比选报价大写金额。 (2)若招选人发现比选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比选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①未在比选函上填写比选总价; ②比选报价大写金额超出招选人公布的最高比选限价; ③比选报价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④比选报价大写金额低于招选人公布的最高比选限价的85%(不含85%)。 ⑤其他情形:当所有报价均低于最高比选限价的85%,按照最高比选限价的85%作为基准价。 (3)比选报价平均值的计算: 所有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 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比选报价平均值(如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比选人少于 10 家时,则计算比选报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4)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在评标现场由评审委员会现场确定(结果均“ 四舍五入 ”取 整到元)。 除计算错误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比选当事人异议、投诉以及 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2.2.2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比选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2位小数(形如 6.01%,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2.3 |
评标价 |
评标价得分 P: (1) 如果比选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P=100-偏差率 × 100×1.2 (2) 如果比选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P=100-偏差率 × 100×1 评标价得分计算“ 四舍五入 ”至少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3 |
澄清和说明 |
比选人收到问题澄清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含传真)形式给予答复,比选人的澄清必须加盖比选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二)招选办法(正文)
1.招选办法
本次招选采用合理低价法。招选委员会对满足招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比选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但比选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招选委员会应按照招选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选候选人或确定中选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招选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招选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招选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招选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招选委员会可以要求比选人提交第二章“比选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以便核验。招选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比选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招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比选。
3.1.2比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比选:
(1)比选文件没有对招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比选文件的偏差超出招选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比选、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比选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招选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比选人书面澄清确认。比选人拒不澄清确认的,招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比选:
(1)比选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比选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比选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比选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选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2.2 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 四舍五入 ”。
3.2.3 评选委员会发现比选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比选报价,使得其比选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 的,应要求该比选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选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 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比选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比选。
3.3 比选文件的澄清
3.3.1 在招选过程中,招选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招选委员会不接受比选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招选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招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招选委员会对比选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比选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招选委员会的要求。
3.4 招选结果
3.4.1 除第二章“比选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外,招选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招选委员会完成招选后,应当向招选人提交书面招选报告和中选候选人名单。
发包人(甲方):四川宜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乙方):
承包人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资质等级:
业务范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四川宜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宁段)土地测绘和地籍调查项目。
项目区域:长宁县长宁镇。
项目内容:宜叙公司(长宁段)土地测绘和地籍调查项目,工作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1、负责收集并套合本项目和相邻项目的历史征地图件及相邻国有土地、林地、集体土地、农村宅基地等确权图件;
2、负责不动产测绘,出具测绘成果;
3、负责不动产录宗,按不动产中心提出的问题进行修补测;
4、负责地籍调查,出具地籍调查成果;
5、负责邻界单位对地籍调查成果签字盖章。
工作量:按实计算。
第二条 项目工期
本项目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开工,开工后2个月内交付测绘成果(双方约定: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审查测绘成果的工作时间不计入合同工期)。
第三条 测绘基准和标准
按国家现行测绘基准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四条 服务费用
根据甲方招标结果,本工程服务费用按 元/亩×实际完成工程量按实结算。
第五条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乙方向甲方交付合格有效的测绘成果之日起15日内,开具1%增值税专票给甲方,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全部服务费用。乙方在甲方实际支付协议款项前,应按甲方付款数额及甲方的合理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乙方迟延开具或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价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1. 合同签订之日后,向乙方提供满足项目开展所必需、且来源合法的有关资料。
2. 做好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需的协调配合工作。
3. 协调安全、保密、军队等有关部门,划定测绘范围,避免乙方在军事禁区、军事保护区、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等涉密区域违法开展影像获取、数据采集、地理信息调查等测绘活动。
4. 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5. 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的成果,未经甲方授权,不得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或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或者提供服务。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1. 在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前,完成项目网络备案登记工作。
2. 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项目成果。
3. 确保所提供的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4. 依法履行与项目相关的法定手续。
第八条 保密约定
1. 双方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
2. 双方互相保守商业秘密。
3. 双方另有保密协议的,还需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
第九条 项目分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之服务或任何一部分进行任何方式的转包或违法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项目监理
不实施项目监理。
第十一条 项目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1. 在测绘过程中,但凡涉及甲方秘密的资料,需要得到甲方允许方可实施;
2. 测绘成果所涉及的坐标秘密,甲乙双方均不得外泄;
3. 测绘成果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私自外泄。
第十二条 成果汇交
□甲方汇交。
☑甲方委托乙方汇交。
第十三条 甲方违约责任
1. 合同签订后,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停止而终止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服务费用。
2. 乙方开展工作后,因甲方未提供必需的工作配合而造成工期延误和项目中断的,项目工期相应顺延。
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乙方服务费用,超过约定期限十日内的,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超过约定期限十日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及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4.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赔偿乙方损失。
5. 其他约定:无。
第十四条 乙方违约责任
1. 合同签订后,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的,乙方向甲方返还已收到的服务费用,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 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质量合格的项目成果,超过约定期限十日内,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3.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5款义务的,赔偿甲方损失。
4. 乙方转包、擅自分包合同业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赔偿甲方损失。
6. 如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或乙方产品原因,造成甲方或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此造成甲方对外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7.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应向守约方补足损失。
8. 本合同约定损失为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甲方为实现权利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证费等全部费用。
9. 其他约定:无。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的处理
1.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前款约定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怠于采取措施一方应赔偿对方扩大的损失。出现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最长不超过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0日内。如未通知的,则应承担对方因此造成扩大部分的损失。
第十六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概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相关部门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无。
第二十条 附则
1.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服务费用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 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中所列电话、地址为甲乙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告知书、通知书、工作联系单、协议文件、诉讼或仲裁文书等)。甲乙双方确认以邮政送达或电子邮箱送达为送达方式,自邮政送达回执日期或电子邮件到达对方邮箱之日为送达日期。一方拒收的,以邮政送达发出之日的第三日为送达日。任何一方变更时,应在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变更方未及时通知对方的,自邮政快递退回之日或电子邮件发出日即视为送达。
(以下为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 四川宜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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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号:61870120000008293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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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选比选文件
报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比选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资格审查资料;
四、无行贿犯罪的承诺函;
五、资格证书。
(招标人名称):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质量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安全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服务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项目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现任职务:。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8.(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全称)(盖单位章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电子签名章
或加盖个人电子印章)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一)授权委托书(如果有)
本人 (姓名)系 (比选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第 标段招选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比选有效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影印件(彩色或黑白)。
比 选 人: (全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
1.如果由比选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比选文件,则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3.委托代理人只能是一个人,且不能再授予他人,否则其授权无效;
4.授权委托书应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黑白或彩色)并加盖比选人单位章,且身份证复印件应清晰、有效。
5.授权委托书的时间应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比选函的时间同日或在其之前。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比选人名称: (全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比选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彩色或黑白)。
比选人: (全称)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
1.如果由比选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比选文件,则仅需提供本证明(不再提交授权委托书);
2.本身份证明要求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黑白或彩色)并加盖比选人单位章,且身份证复印件应清晰有效;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时间应与法定代表人签署比选函的时间同日或在其之前。
(一)比选人基本情况表
比选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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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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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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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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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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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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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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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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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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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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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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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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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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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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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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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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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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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人关联企业情况(如有) |
比选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比选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比选人为上市公司,比选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50%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 (2)比选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3)与比选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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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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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后应附有以下证明材料的影印件(黑白或彩色):(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
(二)近年承担类似项目情况
注:
1.业绩要求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提供其业绩证明材料为项目合同影印件(黑白或彩色),证明材料应加盖比选人单位章。其中合同协议书中业绩不能反映资格审査条件内容的可加附委托人出具的证明影印件(黑白或彩色)。
(三)比选人信誉情况
附:
1.比选人(单位)在通过“信用中国”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链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的结果网页截图影印件(彩色或黑白)。
2.比选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影印件(彩色或黑白)。
(招选人名称):
我公司(比选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拟任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在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间,没有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行贿犯罪(包括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若在中标合同签订之前发现我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期间存在行贿犯罪的,可取消我单位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资格。若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现我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期间存在行贿犯罪的,可从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签约合同价的5%作为违约金。
特此承诺。
比选人:(全称)(盖单位章或单位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签字或加盖个人电子签名
章或加盖个人电子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